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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3 10:44:39
南京:医管委即将成立,卫计委不再直管公立医院
南京的公立医院改革一直备受关注。昨天,记者从南京市政府获悉,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已经出台。值得注意的是,南京市卫计委今后不再直接管医院,转为行业管理,南京市成立“南京市医管委”,作为市属公立医院的“婆婆”,负责重大决策和监督运行。主要负责研究决定同级公立医院的设置规模、发展规划、章程批准、重大项目实施、财政投入、运行监管、绩效考核等重大问题。南京市医管委由市长、分管副市长、副秘书长,市组织、编办、发改、卫计、财政、人社、物价、审计、食药监主要领导,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1人,市民代表2人,公立医院有关专家代表2人组成,共18人。在行政管理方式上,南京市卫计委从直接管理公立医院转为行业管理,其他相关行政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公立医院微观事务,而是综合运用实地核查、备案管理、财务审计、价格检查、年度报告公开、信用管理、推行领导职数预审相关制度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公立医院运行、财务资产、人力资源配备和医疗服务费用等方面的监督监管。同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定期组织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以及院长年度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与医院财政补助、医保支付、工资总额以及院长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落实自主权的同时,公立医院受到的监管也更加严格。医院信息将进一步透明化,在建立定期公示制度,运用信息系统采集数据,重点公开财务状况、绩效考核、质量安全、价格和医疗费用等信息的基础上,公立医院实行法人年度工作报告公开制度和重大信息定期每年向社会公布制度。未来,我市还将发挥医疗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和职业道德建设,引导医疗机构依法经营、严格自律,并探索对公立医院进行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强化社会监督。卫生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建立公立医院法人治理机构是此次改革的重点。通过体制改革,我市将适时取消公立医院行政级别,卫生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健全院长选拔任用制度,推进职业化建设,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和问责制。同时实行公立医院总会计师派出制,总会计师由市医管委委派,院长和总会计师对市医管委负责。在人事管理、内部分配、运营管理方面,公立医院将拥有自主权。公立医院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信息需向社会公布在实际管理中,由市医管委制定公立医院绩效评价体系,突出功能定位、职责履行、费用控制、运行绩效、财务管理、成本控制和社会满意度等考核指标。破除公立医院逐利机制,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医管委履行政府办医职能南京市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的范围限定为市、区两级公立医院。南京市政府将成立南京市政府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简称“南京市医管委”),履行政府办医职能,主要负责研究决定同级公立医院的设置规模、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实施、财政投入、运行监管、绩效考核等重大问题。记者注意到,南京市市长任市医管委主任,分管副市长任市医管委副主任。南京市医管委办公室设在南京市卫计委,对外挂牌,承担南京市医管委日常工作,并负责推动南京市医管委决策在公立医院的高效执行,将南京市卫计委原有的涉及公立医院人力资源、财务、绩效评估等职能集中,设立相应处室,履行相关职能。南京市卫计委主要领导兼任医管办主任。适时取消公立医院行政级别各行政区分别成立区政府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设置标准参照南京市医管委执行。意见明确,今后南京市卫计委从直接管理公立医院转为行业管理,强化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监督指导职责。根据改革时间表,这一些列的试点工作将于年底前完成。医院考核将以公益性为导向意见明确,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市医管委制定公立医院绩效评价体系,突出功能定位、职责履行、费用控制、运行绩效和社会满意度等考核指标。市医管办会同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以及院长年度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与医院财政补助、医保支付、工资总额以及院长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2015-09-06 15:47:39
干货:医疗器械采购验收、入库、发放、报废和更新制度经验分享
一.临床工程科工作制度1.凡属医疗、教学、科研所需的仪器设备,均由临床工程科统一负责调配、供应、管理和维修。2.根据各科请购计划和储备情况编制采购计划,报院长批准执行。3.一般医疗器械,按计划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进行采购。贵重仪器应会同有关科室人员进行采购。4.凡购入的器械、卫生材料等,必须履行严格的出入库手续。5.购入或调入的国内、外贵重仪器,应由院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验收;然后入库上帐立卡,建立仪器技术档案,与有关科室制定领取、使用和管理制度。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联系,按规定进行处理(包括办理索赔)。6.器械库要按照器械的性质分类保管,要求帐物相符。要注意通风防潮,保持整洁,防止损坏丢失。7.各种医疗器械的请领和保管,须由专人负责,贵重仪器应指定专人使用,定期维护保养。8.失去效能的各种器械,要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贵重仪器的报废、报损、变价、转让或无价调拨,由科室填写申请单,经本科审核后送院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9.各科需要维修的仪器,应填写修理申请书,送交临床工程科,由维修人员组织维修。维修人员平时应经常深入科室进行检修。二.购置审批制度1.各业务科室应根据医疗、科研、教学工作需要按年度编报设备计划,由医疗器械管理部门汇总后,交医疗器械管理/咨询委员会讨论,形成年度计划,并由院领导批准后执行。2.购置大型医疗设备必须先填写可行性报告及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申请表,报省卫生厅批准后执行(以省卫生厅文件为准)。3.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医疗设备购置计划,应先报当地政府采购部门批准后,再交相应的采购机构实施。4.对紧急情况或临床急需的医疗设备,应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交院领导批准后优先办理。5.各业务科室不得对外签订订购合同或向广商承诺购置意向,参加各类会议时,可将会议上厂商介绍的产品资料带回本单位,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批准手续。6.对各类设备所需的耗材、配件,应做好计划,由医疗器械管理部门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7.对科研项目所需的医疗设备,应根据科研经费、批准项目,由科教部门统一提出计划,报医疗器械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8.对于赠送、科研合作、临床试用或验证的医疗设备,必须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经设备科和医疗管理部门审核,报单位领导批准后执行;对违反规定造成的医疗事故或医患纠纷,由当事人承担有关责任。三.采购管理制度1.医疗器械管理部门应根据各专业科室业务的性质和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按批准计划项目内容进行采购。2.购置医疗设备前,必须查验供应商提供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等证件,复印件必须加盖经销单位公章,并核实证件的真实性与有效性;不得购置无证和伪劣产品,严格把好质量关。3.医疗设备采购以政府采购办批准的方式进行;属于政府采购目录或集中采购招标范围的医疗设备应按规定委托招标采购;对于自行招标的,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4.对于急需和因特殊情况不适合招标采购的设备,可采用询价或定向单一来源采购,但应报单位领导批准;属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报当地政府采购部门批准。5.采购部门应及时掌握采购计划的进度,对临床急需设备应优先采购,以保障临床需要。6.使用科室不得擅自采购或以先试用后付款的方式采购医疗设备。7.对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将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四.验收管理制度1.购进的各种医疗设备、消耗材料必须严格按照验收手续和程序进行,严格把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不符合要求或有质量问题的,应及时退货或换货索赔,一般验收程序为:外包装检查、开箱验收、数量验收、功能配置验收、质量验收。2.验收工作必须及时,尤其是对进口设备,必须掌握合同验收与索赔期限,以免因验收不及时造成损失。3.医疗设备验收应由使用科室、医疗设备管理部门及厂商代表共同参加,进口设备必须有当地商检部门的商检人员参加,验收结果必须有记录并由参加验收的各方共同签字。4.对验收情况必须详细记录并出具验收报告,严格按合同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逐项验收;对所有与合同不符的情况,应做记录,以便及时与厂商交涉或报商检部门索赔。5.质量验收应按生产厂商提供的各项技术指标,或按招标文件中承诺的技术参数、功能配置、性能指标逐项验收;对大型医疗设备的技术质量验收,应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检测机构进行;验收结果应作详细记录,并作为技术档案保存。6.对于紧急购置、不能够按常规程序验收的设备,可以简化手续,或先使用、事后补办验收手续,但必须由医疗器械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7.验收合格的设备应由经手人办理入库手续;入库单一式三联,一联交合计作记账凭证,一联交库房保管作入账凭证,一联交采购部门存查。8.对违反验收管理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医疗伤害事故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五.出入库管理制度1.医用仪器设备、医用耗材凭各方签字的验收报告与进货发票办理入库于续。2.对医用材料、低值易耗品,由采购人员与库房保管人员对物资型号、数量、用途、有效期、生产销售合法性验收确认,凭发票登账入库,并建立库存账。3.对植人性医疗器械,可以在病人安装使用后,由手术医生填写《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验收登记表»,凭登记表与进货发票办理入库手续。4.计算机入库管理必须输入以下信息:入库单编号、供货单位、原始凭据号、经办人、发票号码、物资名称、规格型号、设备出厂序列号、生产厂家、产地、单位、单价、数量、金额、进价、合计、制单人、制单日期、记账人、记账日期等。5.医用仪器设备由领用科室负责人填写领用单,双方签字后登账出库,并在使用科室建立分户账。6.对医用材料、低值易耗品,按先进先出、发陈存新的原则,由库房管理人员核对入库单上各项内容后,使用科室填写领用单,双方签字登账出库,库房建立出库流水明细账。7.医用计量器具,必须检查核对《计量合格证》后才能发放使用。8.计算机出库管理的有关信息必须与入库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9.使用科室之间的财产转移,应通过医疗器械管理部门根据分户账办理转移手续,转入、转出部门双方签字方有效,由会计在双方分户账上增减。10.使用科室财产保管人变换,必须办妥移交手续,造具清册,由交接双方签字并在管理部门备案。来自科讯医疗
 
2015-09-06 15:44:38
关于召开全国二级县级医院 信息化能力建设第二期培训班的通知
河南省、山西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医政处及信息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医政处及信息中心: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保障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顺利开展,提高二级县级医院信息化建设水平与能力,我所决定举办全国二级县级医院信息化能力建设第二期培训班。现将培训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内容(一)介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有关医院信息化建设的政策要求,概括介绍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中的现状问题、技术要点、发展趋势;(二)重点讲解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内容、填报方法、评价结果、高级别医院建设经验;(三)探讨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包括基础设施建设、电子病历功能规范、电子签名、信息安全等。二、培训时间2015年8月28日,会期一天;8月27日8:00-23:00报到。三、培训地点河南省黄河迎宾馆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迎宾路1号电话:0371-66778888四、参会人员(一)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司(局)有关工作负责同志;(二)国家卫生计生委医院管理研究所有关工作负责同志;(三)辖区内各二级县级医院信息化主管院长、信息科主任或医务处主任1-2名。五、其他事项(一)会议总人数控制不超过500名,不收取注册费、不安排接送站,统一安排食宿;会期餐饮费由会议承担,交通费、住宿费自理;(二)请各省、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处、信息中心通知本辖区内相关人员参会;(三)参会人员统一填写会议回执(见附件),请务必于2015年8月25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会务组邮箱ygsxxb@163.com;(四)所有会议相关问题请与会务组联系。联系人:李红霞、刘昊电话:010-62309036传真:010-62309036电子邮箱:ygsxxb@163.com国家卫生计生委医院管理研究所2015年8月19日
 
2015-09-06 15:39:39
中国3年内建政府数据开放平台
中新网9月5日电国务院近日发布《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纲要》明确,2018年底前建成国家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率先在信用、交通、医疗等重要领域实现公共数据资源合理适度向社会开放。《纲要》明确,立足我国国情和现实需要,推动大数据发展和应用在未来5—10年逐步实现以下目标:打造精准治理、多方协作的社会治理新模式。将大数据作为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通过高效采集、有效整合、深化应用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提升政府决策和风险防范水平,提高社会治理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增强乡村社会治理能力;助力简政放权,支持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推动商事制度改革;促进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有效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2017年底前形成跨部门数据资源共享共用格局。建立运行平稳、安全高效的经济运行新机制。充分运用大数据,不断提升信用、财政、金融、税收、农业、统计、进出口、资源环境、产品质量、企业登记监管等领域数据资源的获取和利用能力,丰富经济统计数据来源,实现对经济运行更为准确的监测、分析、预测、预警,提高决策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时效性,提升宏观调控以及产业发展、信用体系、市场监管等方面管理效能,保障供需平衡,促进经济平稳运行。构建以人为本、惠及全民的民生服务新体系。围绕服务型政府建设,在公用事业、市政管理、城乡环境、农村生活、健康医疗、减灾救灾、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教育、交通旅游、质量安全、消费维权、社区服务等领域全面推广大数据应用,利用大数据洞察民生需求,优化资源配置,丰富服务内容,拓展服务渠道,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城市辐射能力,推动公共服务向基层延伸,缩小城乡、区域差距,促进形成公平普惠、便捷高效的民生服务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个性化、多样化需求。开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创新驱动新格局。形成公共数据资源合理适度开放共享的法规制度和政策体系,2018年底前建成国家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率先在信用、交通、医疗、卫生、就业、社保、地理、文化、教育、科技、资源、农业、环境、安监、金融、质量、统计、气象、海洋、企业登记监管等重要领域实现公共数据资源合理适度向社会开放,带动社会公众开展大数据增值性、公益性开发和创新应用,充分释放数据红利,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培育高端智能、新兴繁荣的产业发展新生态。推动大数据与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发展,探索大数据与传统产业协同发展的新业态、新模式,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形成一批满足大数据重大应用需求的产品、系统和解决方案,建立安全可信的大数据技术体系,大数据产品和服务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国内市场占有率显著提高。培育一批面向全球的骨干企业和特色鲜明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构建形成政产学研用多方联动、协调发展的大数据产业生态体系。
 
2015-05-04 09:42:56
中国医疗法治化终于盼来"独立宣言"
医疗法治化,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有不同的意义:对于医生来说,它意味着执业行为的规范化,人身安全的保障;对于患者来说,它意味着可靠的解决纠纷的手段;对于司法工作人员来说,它意味着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对于医改的决策者来说,它意味着整个医疗体系更加顺畅……4月18日举行的首届中国医疗法治论坛,将“医疗法治”从单纯的医学或法学中独立出来,成为影响未来中国医改的一个重要概念。  医疗法治化,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有不同的意义:  对于医生来说,它意味着执业行为的规范化,人身安全的保障;  对于患者来说,它意味着可靠的解决纠纷的手段;  对于司法工作人员来说,它意味着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对于医改的决策者来说,它意味着整个医疗体系更加顺畅……  在4月18日举行的首届中国医疗法治论坛上,这些医疗法治化进程的参与者们第一次走到了一起,用他们的知识、智慧和行动,为中国的医疗法治化草拟出了一份"独立宣言"。自此以后,医疗法治化不单单是法学里的医疗问题,或是医疗中的法律纠纷,而是成为一个独立的概念,在中国医疗体系的变革中拥有了自己的一席之地。    中共中央纪委常委,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江必新致辞  中国医疗法治论坛作为研究医疗领域内法律实施问题的高端论坛,由中国行为法学会创办。来自医疗行政主管单位、医疗机构、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单位以及媒体等诸多领域的专家共聚一堂,对于医疗法治的概念、问题和解决方案提出了宝贵意见。  第一部分:医疗法治化的主体  2014年中国进入诉讼程序的医疗纠纷创历史最高纪录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对外经贸大学法学博士张进先进行主题发言  在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张进先介绍了目前中国医疗纠纷的具体情况。2014年,全国发生医疗纠纷比2013年下降8.7%,但仍然高达11.5万件。进入诉讼的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案件19944件,创历史最高纪录,比2007年的1.1万件增长了81.3%。  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情况看,案件诉因包括医疗损害侵权赔偿纠纷和医疗合同纠纷,主要为医疗事故、漏诊、误诊,以及输血不合格引发的纠纷。由于举证难等原因,医疗合同纠纷案件占比不到5%,95%以上的医疗纠纷都是侵权纠纷。  张进先表示,当前我国的法治医疗环境是造成纠纷案件较多的主要原因。目前,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加之医疗活动的未知性、特异性、专业性的特点,医疗纠纷仍处于多发期。"中国的医疗法治环境亟待改善,主要表现为医患关系不尽和谐。医疗纠纷往往是以患者生命健康受到损害为前提。失去健康甚至生命,对于患者及其家属来讲是致命的打击。"  法律如何规范医疗行为:16个问题需要解决  作为论坛的第一个讲者,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常务副主任卓泽渊在会议一开始就抛出了16个需要医务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共同思考的问题。  第一,需要合格的从医主体。医生的资质是关系到每个居民生命和健康的重要问题。  第二,需要有法治规范治疗方式。  第三,用药安全问题。  第四,法律如何保障医疗科技的创新。法律如何保障医疗技术的发展,如何保护专利权,又该如何限定专利时效,避免对于专利的过度保护?  第五,规范的医疗收费问题。  第六,医德问题。道德的底线应该由法律来维护,突破底线就是犯罪。  第七,法律如何保障居民充分的就医权益?政府应该承担什么样的医务来满足居民就医权的需要。  第八,及时化解医疗纠纷。  第九,合理的赔偿标准。  第十,全面的就医保障。除了国家和政府层面的医疗保障,法律还应该为医疗商业保险设立好规则。  第十一,法定的医生权益。法律应该在医疗纠纷中保障从医者的人身安全。  第十二,有效的医疗管理。医疗管理包括医院内部的管理,更多的是政府对于医疗机构的管理。如果管理缺位,造成医疗市场的无序;或者管理过于死板,抑制医疗机构和从医人员的活力,都会对医疗环境造成不良的影响。  第十三,完备的医疗制度。医疗制度是一个庞大的制度体系,从医生、就医再到药物、治疗方式、治疗权益、纠纷化解、诉讼机制等一整套法律制度体系都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  第十四,严格的医疗执法。如果对于医疗中出现的违法犯罪视而不见,将破坏中国的医疗事业。  第十五,公正的医疗司法。司法制度是医疗纠纷的最终化解机制,也会引导医疗发展在实践领域的方向。  第十六,自觉的医疗守法。自觉遵守法律,形成行为规范,医疗环境也会变得更加美好。  16个问题相互交叉,互为节点,整体构成了对于医疗法治未来的展望。就像卓泽渊在发言中提到的,"医疗是神圣的事业,美好的事业,伟大的事业,但更是一个法治的事业。"  第二部分:医疗法治中存在的问题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不配套,电子病历管理漏洞成为医疗法治面临的难题  司法制度是医疗纠纷的最终化解机制,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却因为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不配套影响了司法统一。  首先一个最现实的问题就是,医疗纠纷中的赔偿范围和标准不统一。张进先表示,中国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了国务院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又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了《侵权责任法》。但是该行政法规与该法律和《民法通则》存在不配套的问题。在赔偿范围和标准上,上述条例与《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明显不一致。  第二个问题是中国对于电子病历的管理还存在一定的漏洞。张进先表示,由于相关规定不够详细,法院在审理涉及电子病历的案件时存在认定事实的困难。电子病历作为一个新鲜事物,顺应了时代的发展要求,医院对于电子病历的使用也在普及。为此,我国在2010年4月1日施行了原卫生部颁发的《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其中第23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锁定电子病历并制作完全相同的纸质版本供封存。封存的纸质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但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这个规定并没有明确提出锁定电子病历的主体,也未规定留存方法,从而造成了适用中的困难。  第三个问题,医疗纠纷往往被等同于消费纠纷。张进先表示,这个观点在司法界、律师界和法学界都存在。但是医疗纠纷不同于消费纠纷,医疗合同也不同于消费合同。尽管医患双方存在医疗合同关系,但是与消费合同的标的不同,引起纠纷的诉因也不同。(编者: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条款必须清楚的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从而能够界定缔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医疗合同和消费合同在权利义务方面存在不同,医疗纠纷不应该适用消费合同的赔偿标准。)  张进先还认为,如果在处理医疗纠纷时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大大增加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这是很不公平的,也不利于医疗事业的发展。  第三部分:中国医疗法治化进展  调解为主多元化机制解决医疗纠纷  张进先表示,目前医疗纠纷案件的综合治理初见成效。2014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18340件,其中判决7229件,占39.42%;调解7552件,占41.8%;撤诉2878件,占15.69%。从中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审理医患纠纷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占比最大,调解和撤诉的占比加起来达到了57.49%。  另一方面,医院逐步实行了"院警制",警方在医院设立工作点,直接介入治理"医闹",打击暴力伤医犯罪行为。北京目前有58家医院实行了"院警制",对维护医疗秩序,协调医患关系,发挥了积极作用。  对于如何构建医患间的和谐关系,参会的专家从各个角度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法制角度:健全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多渠道化解医疗纠纷。健全诉讼与调解的对接制度,加强法院与行政机关、各类调解组织对接关系,理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联调机制。  完善电子病历管理,减少因锁定电子病历产生的争议。  社会保障角度: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形成社会各方积极参与。解决化解医疗纠纷所需要的人、财、物问题,真正实现多渠道解决医疗纠纷,把医疗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大力推进医疗责任险,实现保险业务在全国医疗机构的全覆盖。  医院角度:加强医疗机构的内部管理,严防医疗风险。  医疗纠纷以及暴力伤医事件对于社会整体道德底线的伤害不容小觑,而法律的作用之一就是通过规范人的行为,守住道德底线。虽然法律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优选择,但却是必不可少的解决方案。不妨引用中共中央纪委常委,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也是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江必新在会中的发言,来为本文划上句号:  "应该说法律并不是人类追求最终的目的,人类生存发展的目标并不是为了寻求一个规范来约束自己,而是让自己生活的健康自由、幸福。但是在人类社会几千年的探索实践中,从正反两个方面反复证明,离开法治而直接追求那些我们认为更为重要的,更为根本的价值,反而事倍功半。比如放弃法治来追求发展,看似在走捷径,实际是欲速则不达。所以人类追求自由和幸福的生活,必须通过法治来实现。通过法治来实现人类幸福和自由的最大化。"  链接:法官眼中的医疗纠纷中举证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对外经贸大学法学博士张进先  常言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如果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那么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首先我要讲一下医疗纠纷的举证原则,这也是法官审理医疗纠纷案件面临的第一个问题。  处理医疗纠纷的归则原则是以过错责任为主,无过错责任为补充。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是过错责任,所谓无过错责任,主要是产品责任。比如为病人安装心脏起搏器,装到病人体内以后导线断裂。那么这种情况下,作为产品的生产商来讲,就是无过错责任。  第二点讲一下举证责任倒置,这是医疗纠纷非常特殊的一个原则。这个原则就是把本来应该有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来承担。这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一个例外,也是基于医患双方医疗信息不对称、医疗事故专业性强的特点决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就是在患者举证医生如何造成医疗事故非常困难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一定范围内,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医方。如果医方不能证明它对医疗事故没有责任,就应当认定其对医疗损害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医疗机构主张损害是由于患者或者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诊疗造成的,或者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了合理诊疗义务,或者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治疗等,请求免除责任,那么医疗机构就要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那么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患者也负有举证责任。患者不仅要证明他与医方存在医患关系和受损的事实,而且要证明自己是因医方的医疗行为遭受了损害。来源互联网